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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说的是写下千古名句的李绅,最终变成了一个言行不一的人。

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这是一首我们常常用来教育孩子简朴生活、节约粮食、珍惜劳动成果的诗。作者是唐代诗人李绅(772-846年),这首短短二十个字的悯农诗《锄禾》,让他的名声响彻古今中外。

说来李绅写的悯农诗,除了为我们所熟知的《锄禾》,事实上还有另外一首: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

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

这两首风格一致,都是站在百姓的角度为之疾呼的。然而,诸位不知的是,写出如此充满着爱民情怀诗的他,后来官居高位至宰相,但他为官品性不端,生活奢侈糜烂、对百姓不复有悲悯之情甚至严苛以待。

据一些史料笔记记载,李绅后来官居高位渐渐沾染官僚习气,有一年天大旱发生蝗灾,李绅却竟然向上奏报:蝗虫进入他管辖的地域但却不吃禾苗。这种奇谈怪论,与当年祸国殃民的杨国忠上报“天虽雨,不伤禾”的笑话何其相似。蝗虫入境却不吃禾苗,这种自然界的奇迹当然不可能发生,该史料记载似乎反映了李绅当官之后却泯灭了自己的良心,为了官运,不惜牺牲百姓的利益以求这种近似祥瑞的假象以讨得皇帝的欢心。此事上报之后,李绅果然得到皇上的嘉奖,还将这个事情刻石在寺庙里大加褒扬。后消息传出,李绅遭到全天下士子的一致嘲笑。

李绅,文宗开成中,为宣武军节度使,自奏境内,蝗不食苗,有诏嘉之,寻令刊石於州之相国精舍,士大夫无不哂之。

——《册府元龟》(宋)王钦若等编修

不只是欺上瞒下,李绅的生活也过得相当奢侈,他还给后人贡献了“司空见惯”这个成语。成语来自刘禹锡写的诗:

高髻云鬟宫样妆,春风一曲杜韦娘。

司空见惯浑闲事,断尽苏州刺史肠。

诗名叫做《赠李司空妓》,这里的李司空,就是李绅,刘禹锡的这首诗乃是赠给李绅家的一位美貌家妓的。此诗的背景是刘禹锡应邀参加李绅家的宴会,在宴会现场李绅让一个貌美如仙的家妓给他陪酒,酒酣之下,刘禹锡血脉贲张,对这位陪酒的美女也十分中意,于是便当场挥毫写下了这首艳诗赠她。李绅倒也豪爽,当晚就把这个家妓送给刘禹锡陪他过夜。有钱人的生活就是这样粗暴!

还有一个未考证真伪但坊间都传的段子,说李绅为官后“渐次豪奢”,一餐耗费多达数百贯,特别是他喜欢吃鸡舌,每餐一盘,要耗费活鸡三百多只,院后宰杀的鸡堆积如山。与他同时代的诗人比如韩愈、刘禹锡等都对他嗤之以鼻。

这个例子比之上面的美妓例子更加恶劣,因为上面的例子只是豪奢,这个例子则是浪费,浪费比豪奢更让人无法容忍。据说现在的饭店就有一道全部是鸡舌的菜,而当时东北王张作霖曾吃过50个鸡舌饺子。难道说鸡舌头真的很好吃?贫穷限制了我的想象力。

李绅一生,不管其年少时悯农受人嘉奖也好,官居高位后生活奢华遭人诟病也好,争议最大的毫无疑问是他晚年所经办的“吴湘案”。因为做法官责任重大,正如唐睿宗所感慨的那样:“不冤枉良善,不遗漏罪人。如果不是忠正之人,怎能做到呀!”

《资治通鉴》卷二百四十八记载:“淮南节度使李绅按江都令吴湘盗用程粮钱,强聚所部百姓颜悦女,估其资装为赃,罪当死。湘,武陵之兄子也,李德裕素恶武陵,议者多言其冤,谏官请覆按,诏遣监察御史崔元藻、李稠覆之。还言:‘湘盗程粮钱有实。颜悦本衢州人,尝为青州牙推,妻亦士族,与前狱异。’德裕以为无与夺。二月,贬元藻端州司户,稠汀州司户,不复更推,亦不付法司详断,即如绅奏,处湘死。谏议大夫柳仲郢、敬晦皆上疏争之,不纳。”

关于“吴湘案”,前后大致如此:这位吴湘犯了事,被时任淮南节度使的李绅查办,罪名主要有两项:1、贪赃;2、强娶民女。按照当时对于贪赃的严惩力度,是死罪,但强娶民女却只是普通的刑事犯罪,罪不至死。如果二罪并罚的话,取最重刑罚,判个死刑没问题,于是李绅就将吴湘判了个死罪,呈报上去。但问题来了,按照当时的惯例,不管犯人有多罪大恶极,要执行死刑都要等到立秋之后才进行,也即通常说的“秋后问斩”。但李绅显然很着急,等不到立秋,在春天的就将吴湘给砍头了。

关于这个案件,背后有极深刻的党争背景:李绅生活在著名的中唐“牛李党争”时代,而且是李党的骨干力量之一,一直坚定不移地奉行跟着李党老大李德裕走的政策,而这位犯事的吴湘曾经与李德裕有过很深的积怨。由李绅来查办吴湘这个案件,到底有没有徇私枉法的现象呢?如果按现在的司法回避制度,这自然在主动回避之列啊!

当后来李党再度失势,牛党卷土重来,吴湘家族的其他成员又投靠牛党成为骨干成员的情况下,这个案件被附加了太多政治色彩,变得极其复杂。吴湘家人后来的申诉材料中,对贪赃一事轻描淡写一笔带过,而将主要笔墨都放在强娶民女一事上,甚至反过来攻击说是李绅自己要娶那位女子为妻故意抹黑吴湘;更有甚者,有些史料还说是李绅想夺这位女子送给李德裕以巴结之,但吴湘不同意,李绅便以调查经济来源的手法给他安插贪赃的罪名迫害他。

这样的事自然已经成了历史迷案。李绅,最终变成了一个言行不一的人。

说到言行不一,我们中国人大都熟悉一个叫培根的英国人。在关于《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提到: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引用的是培根在我们法律界耳熟能详的一句格言。作者弗朗西斯·培根曾是英国的一名大法官,但是,众多老百姓甚至法律人不知道的是他的作为却与他的所说恰恰相反,因受贿而做出不公的判决,成为英国历史上一位极不光彩的败坏水源的大法官。

1621年,培根被国会指控贪污受贿,培根身为法官,收受当事人的贿赂,也算是知法犯法。虽然声称自己一向不关心家政,尤其不关心家庭财务,而且,两个当事人也并未由于行贿法官而胜诉,但他还是承认了错误,决定悔过认罪,以求从轻处理。但对他的处罚仍是严厉的:除罚款4万英镑外(在16世纪末那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他还被关入伦敦塔,不得再担任公职,不得担任议员,不得涉足王室所在地方圆12英里以内的地盘。

在议会对培根起诉的罪名中,最主要的一项是他担任法官时曾接受委托人的礼品——用我们今天的话讲,就是开后门。这在培根的时代,实际上是弥漫当时整个官场的一种腐败风气。所以培根在议会中曾这样说:“诸位请注意,犯下这一罪的不仅是我,而且是这个时代。”但不管怎么说,就这一点而论,培根的确是不算清白。所以他当时也作过如下的告白:“我意志软弱,所以也沾染了时代的恶习。”

说来,一个人一辈子不容易,许多时候往往走着走着就变了初心。

这正是白居易《放言五首·其三》所言:

赠君一法决狐疑,不用钻龟与祝蓍。

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材须待七年期。

周公恐惧流言日,王莽谦恭未篡时。

向使当初身便死,一生真伪复谁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