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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首次明确按合同定 单位降低视违法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4-01-29    字体: [ ]  
如果以后单位随意临时制定或者降低加班费的标准,将是一种违法行为。1月13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全文公布了《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该规定首次明确提出,今后职工的加班费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来确定;用人单位如果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人士介绍说,《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要求,劳动者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折算。此外,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还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新规定还强调,以后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加班费计算方法

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

8小时工资+加班时间×小时工资基数×150%

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

日工资+加班时间×日或小时工资基数×200%

法定休假日工作

日工资+加班时间×日或小时工资基数×300% (赵鹏)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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