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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无暂住证流动人员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29    字体: [ ]  
今后暂住证将相当于所有流动人员的一份“电子档案”,流动人员在广州办理暂住证将能享受申办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等九项公共服务。记者昨日了解到,《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将从8月18日起正式实施。《规定》还首次明确了用人单位负有做好内部流动人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并提出将外国人纳入流动人员管理服务范畴。

根据《规定》,拟在本市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员,应当申领暂住证。不办暂住证将被处以50元罚款。据介绍,取消暂住证工本费后,广州从暂住的第7个月开始向流动人员收取每个月2.5元的治安联防费。

同时,为切实改变一些用工单位只用工不管人的现象,《规定》中首次明确了用人单位负有做好内部流动人员日常管理服务的责任,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无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录用流动人员必须向劳动部门备案,对录用的流动人员要依法与其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守最低工资制度、办理参加社保、承担岗位培训等责任。

据介绍,根据市教育局最新统计,广州现有43.025万流动人员适龄子女在广州接受义务教育(其中民办学校近30万人,公办学校约13万人),占广州在校生总数的30%,广州现有的教育资源还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现约有近九成适龄子女解决了上学问题。对于今后的流动人员子女教育问题,市政府已成立了专题小组调研论证,今后将在保证户籍子女上学的前提下,多渠道解决流动人员子女上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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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流动人员在同一市、县暂住五年以上,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连续暂住七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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