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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重点优抚对象可享受更高医疗补助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8-06-10    字体: [ ]  
《海口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日前获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3400多名重点优抚对象将会享受到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更高的医疗优惠和补助。

按照规定,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均由海口市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在城镇就业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居住在农村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有困难的,由各区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农村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补助以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为前提,区别门诊和住院治疗,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累计,门诊医药费每人每年累计补助300元,住院医疗费补助封顶线为3000元,药费超出部分,视医疗补助资金财力和重点优抚对象的疾病及家庭情况给予追加补助。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个人支付部分在封顶线范围内的可以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作单位解决,工作单位无力支付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各区民政部门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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