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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降服务业者进城门槛 个体经营达一定年限可落户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10-26    字体: [ ]  
  山东省公安部门近日公布,为弥补城市服务业就业岗位空缺,该省将降低服务业从业者进入城市落户的门槛。

  根据规定,凡为城市招商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在城市投资兴办服务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年限数额的,招商引资、投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落户。此外,在城市从事个体服务业经营,达到当地政府规定年限,按时纳税和缴纳养老保险金,且有合法固定住所,应允许其落户。

  对经毕业生主管部门派遣接收到非公有制服务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或在单位所在地落户,其中外地生源的大专、中专毕业生,应达到当地政府规定年限。对原籍在大中城市的毕业生要求到其他小城镇及农村地区的非公有制服务业工作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可迁到工作单位,也可迁回原籍。(殷玉国、滕世雷、张瑜)

来源:《人民日报-华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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