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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新规定:农民工可享住房公积金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10-26    字体: [ ]  
  10月24日,辽宁省下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从农民工的工资、劳动管理、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及各项公共服务等全方位地拿出了一整套的政策意见,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工资要执行“铁规矩”

  《意见》要求,必须实行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同时,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农民工加班工资。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焦点问题,我省此次定下了“铁规矩”。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向政府指定专用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否则就不发施工许可证。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它用人单位,要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拒不缴纳将依法处罚,并予以曝光。

  同时,用人单位要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部门将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和有欠薪记录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并会同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检查。

  危害行业卫生监督须90%覆盖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今年底,50%以上的农民工签订合同,明年达到60%,后年达到70%以上。

  打工挣钱不够看病买药,针对那些危害农民工健康、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业,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重点监管矿业、冶金、化工、建筑、建材等行业以及存在重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预防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同时,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

  我省将加快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劳务输出培训。“十一五”期间计划培训110万人。以城市用工量较大的餐饮、保健、家政服务、建筑业、机械制造、服装加工等行业基本技能为主要培训内容。同时,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农民工市场就业能力。

  工伤和大病有保障

  用人单位须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前,重点推进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其住院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农民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要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的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农民工可享有住房公积金

  《意见》中对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公共服务都提出了保障措施。还特别强调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条件的城市,在城乡结合部或相应区域,为农民工集中建造廉租房和低价房。如果条件允许,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朱晓京)

来源:新华网-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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