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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要求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医保
文章来源: 新华网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9-11-30    字体: [ ]  
  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贯彻《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涉及的各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的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的农民工,或经批准招用的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或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稳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一年期限以上(不含一年)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期限以上(不含一年)事实劳动关系。
  农民工参保方式的认定由用人单位申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的,农民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农民工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参保方式认定结论、参保方式变更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并申报缴纳。
  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度本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980元。农民工发生符合大病统筹和大额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统筹支付。按照《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后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未超过三个月的,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农民工可以自补缴当月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证、卡。农民工患病时,应当持医疗保险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患病,需转外地医院就医或返乡就医的,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原籍期间患病就医的,参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或由一年期限以下劳动关系转为稳定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计算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按照《办法》规定参加在职农民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参保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参保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由稳定劳动关系转为一年期限以下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参加在职农民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余额可以继续使用,但统筹基金不再予以注资,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不转移个人账户;跨省市流动或返回原籍的,个人账户一次性结清。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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