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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患职业病可认定为工伤
文章来源:深圳特区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9-27    字体: [ ]  
截至8月底,深圳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突破700万人大关,达到717万人,占到了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7.9%,居全国各城市首位。

深圳工伤保险目前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根据行业性质、劳动工作条件、危险程度将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划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0.5%、1%和1.5%。对于实行第二、三档次的用人单位,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发生情况(事故率和收支率),下年缴费可上下浮动两个档次,即可上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120%、150%或下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80%、50%。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为: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费率。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每月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参保时要如实申报每个职工的工资收入,社保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对于参保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对参保单位处以瞒报工资总额1~3倍的罚款。

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呢?有以下七种情形: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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