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合法权益,我省出台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办法自10月1日起实行。
办法要求,招用农民工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费。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本人的工资确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由统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对于使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矿山、建筑等用人单位,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试行定额缴费、吨矿产品提取费用、建筑施工总造价提取费用等方式缴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制定。不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必须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
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并在参保地市(州)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在参保地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吉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