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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斌答网友(六):关于培训协议纠纷
文章来源:HR管理世界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4-09-19    字体: [ ]  
问:我有一事请教,我与2002年6月和公司签定了一份以引进新产品为目的的“外出培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义务 “1、公司派我‘赴德’培训。2、培训内容为:‘产品、工艺、设备、安装、调试等’。3、培训时间为‘从2002年6月23日至2002年8月14日’。
二、我的义务 “培训结束后必须为公司继续服务5年,如想提前终止合同则每提前一年赔偿公司1万元。”并据此签定了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
但是实际情况却是:1、公司的‘赴德’培训最后变成了赴法国一个偏远小镇的工厂培训(这个法国工厂是德国人开的),仅于一个星期日休息时去德国总部参观了一天!2、培训的内容也仅仅是生产操作(有法国人的书面培训总结为证),唯一目的为回国后能训练操作工进行生产,与当初申明的技术培训相差太多!3、培训时间大打折扣,提前于2002年8月3日即安排我们回国。与当初公司选拔我们参加赴德培训张贴公告的3个月时间,相差更多!
在公司违反那么多项义务的基础上,本人还是耐心地完成了生产线的引进任务,到现在(2003年4月)已使该新产品形成了批量生产。
届于此,我认为公司并没有完全履行培训协议中明确规定的义务对我进行系统、充分的培训。公司违反了培训协议。所以我于2003年4月16日和6月10日两次向公司提交辞职信,公司都以必须履行合同为理由拒绝批准。
我想请教在目前的情况下,我想以公司违约在先为理由,申请劳动仲裁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不知是否可行?我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不赔偿是不对的。第一,企业和你基本完成了培训任务。哪怕最后送你到赞比亚。当然,你可要求适当减少培训费。第二,如你认为“上当受骗”,可以在发觉的六十日内,或者在回国后向企业质询后的六十日内,提起仲裁,而你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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