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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忽略职业病危害 湖北省卫生厅建议尽快补上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10-09    字体: [ ]  
  现行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内容,一些农民工患上职业病后,被单位辞退,讨说法无门。近日,省卫生厅向省有关部门建议,尽快修订劳动合同管理法规。

  职业病是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疾病。据不完全统计,我省目前有害作业厂矿数万家,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有200多万,分布在31个不同的行业。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而现行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将上述条款写进去,致使一些企业老板钻法律不衔接的空子,以牺牲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攫取高额利润。省卫生厅建议,应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劳动合同管理范畴,确保工人合法权益。(梅军、沈提)

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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