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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要支付违约金?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网络版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10-09    字体: [ ]  
鲁律师:你好!我在一家国企工作,2003年7月31日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2005年合同到期后单位未与我续签合同,但我一直在该单位工作。2006年8月份,单位下发了一份关于合同到期人员续订合同的通知,上面有我的名字。因为我不想续签合同了,所以递交了合同到期申请终止合同的申请书。但是这时候单位说合同没有到期,默认合同到期时间应该是2007年7月31日,在此之前只能提出辞职申请,不但没有补偿金,还要交违约金。请问单位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我又该如何处理?

梁先生梁先生:你好!现就你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据此,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提出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终止的,则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负有主要责任,劳动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与你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由于没有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所以用工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单位要求你支付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鲁志峰

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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