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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方单独解约毕业生遭遇尴尬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9-12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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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名今年7月份大学本科毕业的应届毕业生,今年5月份与清新县某学校签订了《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是直至8月17日回该学校任职之时,才被告知不被聘用。对此,自己感到很委屈:该学校事前并没有征得我同意,就单方面取消协议。我希望校方能够给我3000元至4000元的违约赔偿。
  小邓
  
  记者调查
  
  据小邓来电补充投诉,他是赣南师范学院一名音乐系本科生。在今年5月份与清新县某学校签订了由国家教育部学生司统一制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后,6月24日按照校方的要求去了该学校一趟,并将自己的棉被等生活用品拿到学校。当时由于学校暑假放假,自己没事就回到家乡江西瑞昌市老家等待开学。在17日主动打电话给校方,被告之自己已经被校方正式解约。学校的解释是:“你的专业好,在这样的学校会委屈你的。”

  小邓还说,校方曾在8月9日发电子邮件和短信给他。但小邓解释,自己不可能时时打开电子邮箱查看。同时,原来的手机也已换了,所以无法获知解约一事。他给校方留了三个电话,自己的手机号,他母亲的小灵通号,家里的固定电话,但是校方却没有直接打电话通知他。由于错过上半年学校招聘老师的最好时机,以致今年下半年工作无着落。

  根据小邓的投诉和提供的《协议书》,记者致电清新县某学校办公室。但是当记者表明采访来意时,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告知找教务科,而教务科接电话后又要记者打回办公室,以此互相推诿。

  据了解,按照《普通高校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外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在备注注明。”高校在发给大学毕业生一式三份的《协议书》,在法律上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书,仅是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的初步就业协议。在内容上,《协议书》明文规定毕业生与企业在签署该协议书后,一方有违约的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陈柏益、黄扬梅)

来源:清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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