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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也要合法
文章来源:www.hao86.com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5-04-18    字体: [ ]  
  案情简介:李女士1981年参加工作,1998年10月21日,和所在的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1998年10月21日至2002年10月22日止。2002年9月20日,物业公司发给李女士一张《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李女士: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2年10月22日到期,根据部门工作安排及公司整体运作需要,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特此通知。请在接到此通知3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李女士收到通知书当日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物业公司未予办理,之后就一直回家等物业公司通知来办理离职手续。李女士认为:“我在2002年9月20日接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我接通知书3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提前1个多月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支付我最后—个月的工资,公司的做法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求给予我经济补偿金,并支付我2002年9月21日至10月22日的工资。”物业公司则认为:“我们没有提前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2002年9月19日向李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完全是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第40条的规定。因而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李女士之所以工作到2002年9月20日,完全是其个人意愿。”

  仲裁结果:物业公司支付李某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支付至合同到期时为止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至2002年10月22日期满,物业公司于2002年9月20日向李某发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做法本无不妥,但在通知书中规定,要求李某在3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而自9月20日起计算,即使到第30日也未到劳动合同期满,也就是说物业公司要求李某在劳动合同期内办理离职手续,且只支付李某工资至2002年9月20日,因此,物业公司实际已与李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解除了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物业公司应支付李某相当于十二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2年9月20日以后,双方已无劳动关系,因此,李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2002年9月21日至10月22日工资的申诉请求,仲裁委不能予以支持。


来源:北京劳动就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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